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为翼城县解放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杨桂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被告:张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桂生、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7日当庭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寅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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