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为翼城县解放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杨桂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被告:张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桂生、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7日当庭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望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寅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