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俊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朱晓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东莞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高伶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魏添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审理经过
关于赵俊岭、朱晓东、高伶伶等多位申请执行人(详见附表)已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相关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述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司注册地均在博罗县,且案件执行标的为五千万元以下,在本院无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的意见,现将以上案件指定博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2020)穗仲案字第4919号裁决书等10个案件指定博罗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博罗县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