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宁波博比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XXX。
法定代表人:徐世权,公民身份号码XXX,
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金优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戴金财,公民身份号码XXX,
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优诺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戴芳芳,公民身份号码XXX,
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金财,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张莉敏,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戴芳芳,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戴金花,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徐玉根,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XXX。
法定代表人:戴金财,公民身份号码XXX,
该厂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博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优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优诺日用品有限公司、戴金财、张莉敏、戴芳芳、戴金花、徐玉根、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博比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211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曹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