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诚,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双水北侧锦绣名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77118425N。
法定代表人:白文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茂,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124712。
原审被告:杨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被告:李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被告:左常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被告:王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府南路*号附*号*室,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诚因与被上诉人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杨晖、李珂、左常奎、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诚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