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14-1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7035733XM        

法定代表人:赵艳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春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4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39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0,39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        

2、2021年6月2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昌吉市117区2丘7栋1单元1602室房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办理查封。2021年6月10日,经本院委托网络询价,确认拍卖参考价为695,302.5元。2021年6月26日本院以拍卖参考价为保留价依法委托新疆聚鑫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降价20%即以556,242元再次委托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正在变卖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37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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