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孙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杨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孙发与被执行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52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于2021年4月6日向不动产登记、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8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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