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住高台县。 被告:李某2,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诉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某2偿还借款3000元,并承担利息490.85元(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3月30日银行同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日,被告李某2以为女儿交学费为由向原告李某1借款3000元。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3000元后,被告承诺两月后还清借款并愿承担相应利息。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推诿不还。2019年7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称暂时无力偿还遂给原告补写了欠条一张。后被告未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元并按年利率9.5%承担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3月30日前的利息490.8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一张、微信转账截屏一张,对该证据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12月1日,被告李某2向原告李某1借款3000元,原告遂通过微信交付被告借款。当日,被告未出具借条。2019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将日期写为2018年7月1日,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承担方式。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交付被告借款后,虽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还款后,被告应及时偿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借条未约定利率或利息承担方式,依法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李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欠款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2负担,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晓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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