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榆林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富贵,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光伟,系员工。
被告:介休市悦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介休市韩屯村经天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曹**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与被告介休市悦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中市邦兴锅炉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