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第十四师昆玉市皮山农场。
被告:于小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新疆霍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东与被告于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暂不起诉被告,并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李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保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