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国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郑建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执行人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13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民,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任国良、郑建明与成都维轮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民终15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00000元。执行费84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民终15323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李双华 执行员 阚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