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述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东城镇孙家沟八组*号木垒县。
被执行人: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新户乡阳光一期14号楼*单元*室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述喜申请执行阿卜杜热合曼·伊力尼亚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执行费470元。已执行到位500元,未到位37500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375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500元。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118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