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田飞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书平申请执行田飞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飞宏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书平劳务工资67,100元、案件受理费73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907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田飞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和财富通、支付宝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11,540.79元,因被执行人田飞宏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经其亲属申请,本院未执行扣划;3、经网络查询车辆、公司企业、保险、股权登记、税务登记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经查询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无登记记录;5、到被执行人田飞宏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因被执行人田飞宏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进行惩戒;7、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黄书平系二级残疾、家庭情况较为困难,且被执行人田飞宏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书平可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8、向申请执行人黄书平公开了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强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李贤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代刚 书记员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