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焕兴,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立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焕兴与被执行人刘立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9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立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焕兴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立武支付案件款3.0338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立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股息红利、理财产品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立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焕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立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焕兴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529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