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克,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张飞,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克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韦克于2021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韦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祝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贵和 书 记 员 洪丽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