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茂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小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53862516。
法定代表人:郭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7289022M。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建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5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79645456Y。
法定代表人:罗祖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世鑫、雷明、李茂君因与被上诉人潘小高、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凯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建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8日,本院按上诉人陈世鑫、雷明、李茂君委托授权代收法律文书的代理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事项通知书后,逾期未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世鑫、雷明、李茂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