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波,职务经理。
被告:闫立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松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兴安岭松岭森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闫立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