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
法定代理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男,该公司秀钟分理处主任。
被申请人:熊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熊莉2012年10月22日在申请人处贷款80000.00元,约定月利率7.65‰,借款期限24个月。贷款逾期后,经多次催收,截至2021年8月26日,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1531.11元、利息60284.79元,本息合计131815.90元。要求被申请人熊莉给付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31815.9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熊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31815.90元。
申请费979.00元,由被申请人熊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