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耿军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艺,系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军领因与被上诉人王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账户存款,被上诉人依据转账记录及被上诉人妹妹王银芝与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显示借款数额。由于上述转款发生在上诉人与王银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主张上述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上述转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未予以审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耿军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