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邵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代广辉与被告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广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广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20日被告邵磊讲急需还账向原告借1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被告出具借条,未写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代广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款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邵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被告邵磊出具借款条一张,载明邵磊于2017年9月20日向代广辉借款,共计人民币拾万元,定于2017年10月20日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代广辉与被告邵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有效。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代广辉主张被告邵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广辉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代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6元,公告费330元,合计2966元,由原告代广辉负担66元,被告邵磊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