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荣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玲,爱辉区海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洪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系王洪福继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张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荣发与被告王洪福、张立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徐荣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洪福、张立生停止侵权,返还徐荣发土地4亩,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事实和理由:徐荣发在爱辉镇××村有家庭承包地总面积为99亩,其中位于五十五垧地的面积为39亩,此块地西面与王洪福相邻,东面与张立生相邻。从2016年开始,王洪福在播种时向徐荣发的地里挤,东面与张立生相邻,张立生在耕种到一百多米处向徐荣发的土地倾斜1.9米宽,王洪福、张立生共侵占徐荣发土地4亩。徐荣发多次向王洪福、张立生索要侵占的土地,村委会也多次调解均无果,故徐荣发诉讼至法院,要求王洪福、张立生停止侵权,返还徐荣发土地4亩,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望法院支持徐荣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洪福辩称,王洪福年岁高,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耕种土地,土地由徐文峰一直代为管理。自2014年为方便管理种植,在位于五十五垧的土地与徐荣发之间的树上做了个标记,在2016年种植中并没有种过此标记,2018年又加固此标记。2016年土地确权打点的第一年,徐文峰西邻张国清、东邻徐荣发。当年徐荣发认为徐文峰挤占他土地发生了纠纷,所以确权打点时,徐文峰与徐荣发之间没有指认打点。徐文峰与张国清之间也没有指认打点。张国清与另一地邻确权打点指认了,地的南头、北头都指认了,地邻打点正确,徐荣发与另一地邻之间,只指认地南头,地的北头未指认。2018年春经村委会调解后,徐文峰、张国清、徐荣发三人自愿签订协议书,秋天下发的土地证。2020年徐荣发与另一地邻之间发生土地纠纷,经村委会、镇司法、农业技术部门找确权点,张国清与西邻确权指点位置,地南头、地北头都找到确权点,并没有出入。张国清与徐文峰还是按照签订的协议书种植的,徐文峰也没有种过在树上做的标记,徐荣发与另一地邻的点也找到了,有书面记录,在村委会。根据上述陈述,王洪福认为,没有侵占徐荣发的土地。 被告张立生辩称,张立生没有侵占徐荣发的土地,张立生现在种的土地从1985年分地的时候就开始种,始终没有变更过,张立生和徐荣发之间相邻的土地有确权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荣发、王洪福、张立生系爱辉镇××村村民,三家位于五十五垧的土地相邻。徐荣发土地证记载五十五垧土地面积为39亩。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载明,五十五垧地块面积,徐荣发39亩,王洪福24亩,张立生39亩。西三道沟村土地台账载明,五十五垧地块面积,徐荣发38.85亩,王洪福27亩,张立生41.4亩。2018年4月8日,徐荣发、张国清、王洪福签订协议书,关于五十五垧地块确权登记实测面积为徐荣发36亩,张国清32亩,王洪福26.25亩,经讨论协商实际种植垄数不变。侵权争议的前提应是土地面积明确、地界清楚。根据上述情况,本案争议实际是徐荣发和邻居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徐荣发可以与邻居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当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荣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徐荣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