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修明玉,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邢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邢占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竹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主任,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修明玉与被执行人邢占军、邢占宏、赵竹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26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28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2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1月2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
四、2021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26民初2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