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耿新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被申请人:曹福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新秀与被申请人曹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耿新秀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