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