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伟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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