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丰达农资商店。
经营者:何金龙。
被执行人赵连玉。
被执行人胡从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丰达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赵连玉、胡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赵连玉、胡从学限制高消费,且被执行人赵连玉、胡从学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丰达农资商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