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继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申请执行人:刘键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上列二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静,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二申请执行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淡璇,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树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范继卿、刘键楷与被执行人黄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粤51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树标应于该判决1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范继卿97944.3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刘键楷364392.6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付还本案受理费799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本案债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黄树标开设有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查明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可供执行,没有查询到证券信息或注册公司等信息。本院依法查明、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树标名下瑞麒牌汽车(车牌号码列粤U×××××)一辆,但无法查明车辆具体下落,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向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黄树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黄树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且据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树标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2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树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范继卿、刘键楷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