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臣,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程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臣诉被告程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凌臣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吉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凌臣撤回对被告程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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