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300元,利息40.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968.5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及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被告贷款3300元,期限30天,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并约定日0.05%违约金。同日乐视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后经乐视公司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5月6日,乐视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起诉材料中显示,赵虹以原告员工的身份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并参加诉讼,经审查,虽然起诉材料中提供了员工证明,但起诉材料中原告与赵虹的劳动合同上赵虹姓名为打印,没有赵虹签名,亦未提供社保证明等材料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起诉材料中亦没有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预交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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