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军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于翠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河北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9号信息工程学院北区E座20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585066557。

法定代表人:张洪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婕,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雷军立与被告于翠针、河北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雷军立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雷军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军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军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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