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军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于翠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河北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9号信息工程学院北区E座20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585066557。
法定代表人:张洪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婕,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雷军立与被告于翠针、河北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雷军立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雷军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军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军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