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博,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智波与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智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智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