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建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 原告:严锦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贤寮村南西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陈炳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7×,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李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杜建南、严锦钊与被告陈炳棉、李爱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原告杜建南、严锦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建南、严锦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8元(原告杜建南、严锦钊已预交),由原告杜建南、严锦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晓婷 书 记 员 杨敏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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