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鞍山市聚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 被申请人: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左春雨,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聚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鞍山市聚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财产价值2,387,751.00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鞍山沙河分理处账号XXXX中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经本院执行保全,现已冻结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沙河支行账号尾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2,387,751.00元,实际控制金额72,152.75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光明支行账号尾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2,387,751.00元,实际控制金额1,181.27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3)交通银行鞍山立山支行账号尾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2,387,751.00元,实际控制金额258.57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账号尾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2,387,751.00元,实际控制金额1,122.43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5)已实际冻结辽宁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2,313,035.98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 至此,鞍山市聚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的(2021)吉0503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郭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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