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被告:王某。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郑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县一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