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培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朱小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审理经过

原告熊培友与被告朱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培友、被告朱小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熊培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4月23日从原告手中借用现金50000元整,被告说急用周转几天,定于2020年4月26日前还清,近一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电话不接听,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朱小辉辩称:借条是我打的,开始说要借钱,但是我没有收到原告的现金和转账,没有实际交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原告熊培友承包新汴河清淤工程,被告朱小辉在工地上拉沙,4月23日,朱小辉向熊培友借款,并给熊培友出具内容为:“我朱小辉借到熊培友伍万元整(50000),还款:4月26日借款人:朱小辉2020、4月23日”的借条一张。熊培友因现金不够,从其哥哥熊某处转现金20000元,连同自己的30000元现金交付给朱小辉。借款到期后,朱小辉在借条出具后一周左右,仅偿还给熊某5000元,剩余45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为此诉讼来院,引起诉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证人熊某、孟某的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小辉承认借条系其本人书写,但不承认收到现金或者转账,其向原告的哥哥熊某转款5000元的事实与原告证人证言相印证,可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借款50000元的事实,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5000元,尚欠原告45000元应当予以偿还。被告朱小辉抗辩称借条不是借贷关系,而是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沙子的关系,但是朱小辉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辩称未收到借款,经法庭询问朱小辉也认可在出具借条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未起诉撤销借条也未报警,并且向原告的哥哥熊某偿还5000元,同时承认原告向其催要还款时,其答复“等等再说,现在没钱”,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熊培友借款本金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熊培友负担53元,由朱小辉承担负担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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