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巧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张根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数诉被告张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数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