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邓业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林其伟诉被告邓业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其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业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0月21日从原告手中购买生大蚝合计18814斤,货款为83722元,已还54722元,欠2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邓业畅未答辩。
根据本案的证据及在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林其伟、邓业畅于2020年间交易大蚝,林其伟为供货方,邓业畅为采购方。林其伟、邓业畅于2020年11月1日对双方过往的交易进行了结算,对邓业畅尚欠林其伟货款的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即邓业畅尚欠林其伟货款39120元,在广州市的一家酒店前台,邓业畅向林其伟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记载“邓业畅借林其伟39120元,邓业畅承诺于一星期还清,立字起生效(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7
日),如不按时还款,负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包产生所有一切费用”。后邓业畅支付了10000元给林其伟。
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3月19日,林其伟一直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邓业畅追索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其伟、邓业畅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林其伟向本院进行的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邓业畅向林其伟出具的书证、林其伟邓业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林其伟、邓业畅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被告邓业畅结欠原告林其伟货款,由其出具的书证为证。被告邓业畅拖欠货款不付,应该依法负担清偿责任。邓业畅向林其伟出具的书证中承诺了还款时间即2020年11月7日,对邓业畅有约束力。故原告林其伟要求被告邓业畅支付尚欠货款29000元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邓业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邓业畅支付原告林其伟货款29000元。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邓业畅承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