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长治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洛阳市涧西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闻明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省沧州市人,高新区瀛洲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洛阳市高新区。系闻明禄女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任贵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安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伟,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孟英、闻明禄诉被告任贵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原告闻明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韵、被告任贵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英、闻明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为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房屋所有权人。2、依法判令被告搬出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租赁房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经是邻居,2007年5月被告不知从哪里听到原告欲出售位于涧西区前南山的房屋,表示自己愿意购买。但原告及家人因外孙上学及诸多原因,告知被告该房屋不卖。2008年4月被告又找到原告家中重谈购房之事,称两家关系不错,双方女儿又都是同学,如果要卖房就一定卖给他,如果暂时不卖就让其住住。后被告给原告孟英40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叁证交付被告保管。同时,原告将房屋交被告居住。后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被告所购买,经贵院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的请求。原告依此判决书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房屋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搬出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任贵武辩称:1、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间不是租赁关系,原告与被告是因为协商买卖房屋时,原告把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的。虽然因为被告在买房过程中的失误,致使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但是双方就房屋买卖进行磋商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元的事实是存在。双方的对话录音也显示,最后双方对房屋买卖产生分歧后,原告拒不配合后续合同义务,明确表示不同意过户,致使房屋买卖没有办法交易完成,显然对该次事件应当承担主要过错。2、虽然该房屋最终应当确认为原告所有,但被告占有房屋系合法占有,系原告自愿交付给被告的,现原告占有的被告的购房款还没有退还,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还没有赔偿,双方还正在进行诉讼,被告占有房屋系合法留置,为保证自己债权能够实现的自救行为,故被告认为应当等原告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后,被告再归还房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孟英与被告任贵武都是洛阳轴承厂的职工且双方相识。2008年4月,任贵武提出欲购买孟英、闻明禄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并向孟英交付了4万元,孟英出具了收条,内容为“共收肆万元人民币,叁证已给任师付收管”。同时,孟英将该房屋交由任贵武居住。后任贵武要求孟英协助过户,双方产生纠纷。2011年12月,任贵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孟英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1)涧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任贵武的诉讼请求。任贵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洛民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该房一直由任贵武居住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根据相关物权法律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孟英、闻明禄是洛阳市涧西区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进行了不动产权登记,其物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对于其要求确认系该房产所有权人的请求,因其已经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相关的权利已经依法确认,本院在此不再确认。被告任贵武不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占有使用该房产,没有合法的事实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故孟英、闻明禄要求其搬出该房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任贵武提出的因原告没有赔偿其损失、该房产属合法留置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任贵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内搬出。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任贵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