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贵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本县。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娟,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欧亚神龙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治市平顺太行水乡游客服务中心(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忠艳,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云,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顺县东寺头乡神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平顺县东寺头乡神龙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昌,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慧军,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段贵香与被告山西欧亚神龙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顺县东寺头乡神龙湾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段贵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暂计113269.62元(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初至2020年7月20日,原告在第一被告处从事打扫景区卫生的工作,原告负责打扫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工作的相关情况均由第二被告安排,当时约定工作每年10000元,工作月数10个月。2020年7月20日,原告在景区打扫卫生清理荒草时掉下岸边,导致右侧第3-11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双肺下叶不张、双肺挫伤、左侧髌臼及耻骨上下支骨折、腰1-4右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的伤情。原告受伤后,第二被告送原告到平顺医院进行检查,当日转至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第二被告的工作人员转给原告儿子5000元医疗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但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山西欧亚神龙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及对山西欧亚天瀑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忠艳、平顺县东寺头乡神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刘玉昌制作的询问笔录表明,原告起诉的山西欧亚神龙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顺县东寺头乡神龙湾村村民委员会不是适格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