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振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告:南阳艾可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场乡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陈自钊,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振纪与被告南阳艾可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振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南阳艾可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振纪撤回对被告南阳艾可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3元,由原告黄振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