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大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于兆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大勇与于兆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20)鲁13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于兆远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于兆远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