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 被告:向多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华林与被告向多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吴华林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华林撤回对被告向多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芳 书 记 员 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