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全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古贤村*号人,现住方山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全照罚金一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1刑终293号刑事裁定书于2020年12月24日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刘全照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刘全照退赔违法所得540000元给被害人崔某。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3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现已冻结并扣划6385.5元,有晋J×××××长城牌车一辆现已查封,且无证券、不动产、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方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公函,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方山县住房公积金发出公函,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5、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在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进行调查,村委表明被执行人在居住地无任何财产并且出具了相关证明。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告知崔某且崔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