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南宁市鑫诺五金筛网经营部,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华路112-14号,注册号:450107600239624。
经营者:杨大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鑫,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法定代表人:陈祖训。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单身宿舍兼办公楼三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CW7282。
负责人:梁爽。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鑫诺五金筛网经营部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南宁市鑫诺五金筛网经营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68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价值32733.12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鑫诺五金筛网经营部以其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价值32733.1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鑫诺五金筛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价值32733.1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