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富荣,女。 原告:杨扎根,男。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保,男。 被告:卫建设,男。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B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KLQR104。 负责人:王彩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龙,男。

审理经过

原告李富荣、杨扎根与卫建设、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富荣、杨扎根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富荣、杨扎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富荣、杨扎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彦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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