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尚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刑诉〔202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尚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尚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1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高尚清饮酒后驾驶渝C1××××小型轿车从重庆市铜梁区××出发,当行驶至××车库入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6毫克/100毫升,并对其进行静脉血液血样提取。经鉴定,事发时高尚清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毫克/100毫升。高尚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尚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高尚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尚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高尚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尚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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