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允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本案于2021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鼓检刑诉〔202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允鑫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6日1时58分许,被告人江允鑫酒后驾驶闽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福州市五四路琴亭高架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江允鑫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8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允鑫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江允鑫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江允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江允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允鑫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江允鑫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允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