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荣富,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黄一鸣,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黄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荣富与被执行人黄一鸣、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1民初43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840000及利息(按调解书计),受理费11150元,执行费15336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调解书载明的地址联系、查找了被执行人,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作出给予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决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执行完毕,故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浙0781执3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项李兵
审 判 员 董璐佩
审 判 员 佘万宝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