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尹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胡方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邓小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尹玉生诉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尹玉生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玉生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尹玉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尹玉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慕晗

书记员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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