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安花苑公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180891718。 法定代表人:孙聪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小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俊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綦小蕊、被告王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等共计3937.2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俊伟自2018年10月起至2021年4月欠缴物业费1659.9元,物业费违约金2055.7元,其他99元,其他违约金122.63元,共计3937.23元。2021年4月原告书面催缴被告缴纳物业费,但被告至今拒不缴纳。现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俊伟辩称,对所欠物业费没有异议,我不缴纳物业费是因为从2019年5月开始下水道一直堵塞,物业没有处理,走廊灯坏了没有人维修,所以不同意缴纳违约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2月28日,青岛三龙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青岛三龙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选聘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对锦厦新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王俊伟购买锦厦新城11号楼2单元202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6.73平方米。2014年7月4日,王俊伟(甲方)与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各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前期物业服务费按0.58元/月.平方米收取,收取公共照明和公共设施、设备用电每户每月3元。费用的缴纳时限:业主接房时预交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后每季度收取一次,其他费用按规定及时缴纳。第七条违约责任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违约之日起按每天5‰缴纳违约金。欠费超过六个月,乙方依法追缴。业主手册中规定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收费时间定于每月1-10号。 王俊伟自2018年10月1日起未缴纳物业费,截至2021年6月30日尚欠33个月物业服务费1659.9元、公共照明和公共设施、设备用电费99元,经催收,王俊伟未缴纳。庭审中,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公共服务费违约金且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同意自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下一季度开始按照2021年5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2021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王俊伟作为锦厦新城11号楼2单元202户房屋的业主,实际享有了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时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照明和公共设施、设备用电费,故对于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要求王俊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659.9元及公共照明和公共设施、设备用电费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费每季度收取一次,但未明确约定每季度的具体缴纳月份,故每季度的违约金应自下一季度开始计算。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主张物业费违约金以每季度拖欠的物业费为基数,自下一季度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别计算,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王俊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不予缴纳物业费的合理合法理由,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俊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俊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59.9元,公共照明和公共设施、设备用电费99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王俊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19.4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三、驳回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俊伟负担13元,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2元。王俊伟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青岛三龙怡河物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汝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