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产业园安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6953834P。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海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其公司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按一审判决标的支付给被上诉人肖海涛,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