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东路95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云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曾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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